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債權人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李昭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琬婷劉文會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琬婷、劉文會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劉文會之戶籍已遷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又債務人詹琬婷戶籍地設於新北市汐止區,則其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詹琬婷、劉文會請求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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