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債權人 馬章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政諺即哈酷納瑪塔塔茶飲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政諺即哈酷納瑪塔塔茶飲店」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租賃契約立約人林政諺不符)。
㈡提出違約金26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