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聲減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3年9月間犯贓物罪,經本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10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141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