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97號、97年度審易字第524號、97年度審訴字第3991號、97年度審訴字第4776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