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鎮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鎮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馬鎮熹因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馬鎮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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