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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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1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3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3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