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丙○○、戊○○、甲○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