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乙○○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100元【計算式:(150平方公尺+13平方公尺)×1,70
0元=27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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