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朱婉蘋
被 告 聖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10號5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壹
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