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該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對被告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準備書狀提出具載完整之辯論意旨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