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智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智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6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19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