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
乙○○丙○○兼法定代理人 曾正生 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