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七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聲請書誤繕為 賴耀斌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沿臺東縣臺東市○○○路○○○巷由北往南行駛,至更生北路三○四號巷口欲左轉至更生北路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有無他車欲直行通過道路,且依當時天候、周遭環境及路況,亦能注意,然只顧及右方更生北路方向有無來車,而未注意 陳瑋琪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載乘其母親甲○○自其左前方直行欲通過道路,其所駕駛之小貨車左前車頭遂撞及該機車之左側車身,致甲○○受有左脛骨骨折之傷害,案經被害人甲○○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黃珮茹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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