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40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王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捌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