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瑞宸 代理人賴 昱任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ꆼ聲請前二年(尤其是任職迅聯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朝小吃
館部分),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ꆼ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並說明
何以手機已有上網功能,仍須支出網路與第四台費用?且家用品為何每月支出新台幣1,500元,家中其他人有無幫忙分擔?ꆼ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母親 張凱容 及妹妹 吳譿芯 之10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張凱容、吳譿芯仍有收入,有無不能維持生活而需聲請人扶養?ꆼ聲請人應提出全戶包含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提出扶養系統表。
ꆼ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ꆼ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ꆼ聲請人應陳報吳譿芯是否有領取社會救助金,若有,從何時開
始領取,每月領取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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