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陳林惠蘭 被告 張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800元(即臺南市○○區○○段○○○○號建物之課稅區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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