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6.4│98.8.16│98.8.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118號│偵字第1519號│偵字第151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703│98年度訴字第977│98年度訴字第9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7.31│98.10.16│98.10.16│├───┼────┼────────┼────────┼────────┤││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77│98年度訴字第977││││3695號│號│號││判決├────┼────────┼────────┼────────┤││判決│98.11.02│98.11.23│98.11.23│││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3375號│字第3587號│字第35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8.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74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30│││├───┼────┼────────┼────────┼────────┤││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99││││││號││││判決├────┼────────┼────────┼────────┤││判決│98.12.07│││││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2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