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埔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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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埔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埔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九○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