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0年度易字第24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淑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1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現金共新台幣拾壹萬參仟元更正為「拾壹萬參仟柒佰元」;事實欄所載自 梁德莆 身上取出犯罪所得之財物五萬八千元更正為「五萬八千七百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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