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81號原告 鄭棋尹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被告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宜鋒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
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興公司)主營業所所
在地在苗栗縣,被告陳宜鋒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2條規定,原告得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參酌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年興公司期間,在工作中受傷,得依民法184條第2項、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年興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宜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本件宜由被告年興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