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職務評定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上訴人 吳志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職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楊坤樵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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