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長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7日內補正:(一)債務人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股東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三)請提出關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將「國華產物保險公司」之有效契約業務移轉予聲請人部分之相關函文到院。該通知於100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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