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邱俞竣 (即 邱啓雄 之.
邱靖芸 (即邱啓雄之.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惠 (即邱啓雄之.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秉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張│股數│備│││││││││││││類│數││考│├───┼──────┼───────┼─┼─┼──┼─┤│001│建德工業股份│79-ND-000000-0││1│1000││││有限公司││││││├───┼──────┼───────┼─┼─┼──┼─┤│002│建德工業股份│79-NX-000000-0││1│952││││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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