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光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光國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附表:受刑人徐光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竊盜│有期徒刑│100年4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6月│中高│100年│100年9月│臺中地││││7月│10日│100年度│地院│度易字│30日│分院│度上易│15日│檢100││││││偵字第88││第1662│││字第10││年度執││││││88號││號│││83號││字第12│││││││││││││054號│├─┼───┼────┼────┼────┼──┼───┼────┼──┼───┼────┼───┤│二│竊盜│有期徒刑│100年6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7月│臺中│100年│100年9月│臺中地││││6月│6日│100年度│地院│度簡字│14日│地院│度簡字│30日│檢100││││││偵字第13││第482│││第482││年度執││││││258號││號│││號││字第12│││││││││││││495號│├─┼───┼────┼────┼────┼──┼───┼────┼──┼───┼────┼───┤│三│竊盜│有期徒刑│100年3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7月│臺中│100年│100年8月│臺中地││││4月│18日│100年度│地院│度簡字│22日│地院│度簡字│22日│檢100││││││偵字第78││第379│││第379││年度執││││││86號││號│││號││字第11│││││││││││││0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