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德煌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素菁│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68301││4月12日起││點零│││元│││││├──┼───┼─────┼──────┼──────┼───────┤│002│新臺幣│張素菁│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73030││4月19日起││點零│││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素菁於民國94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三、債務人張素菁前於民國93年1月1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現金卡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如證物)。
四、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借
款明細壹份、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乙份、借款明細壹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