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湘瑜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母、子女之資產及負債之變
動狀況,如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動產(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如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
㈡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2年1月間起迄今之每月收入種類及數
額(含薪資及各種補助款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明細單等)。
㈢聲請人父、母之戶籍資料(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及投保資
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是否有領國民老人年金、農保或勞保老年年金或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款(請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應說明其原因。
㈣陳明聲請人必要支出之原因、數額及種類(含依法應受扶養
之人之扶養費用,如支出扶養費之人有數人,應共同支出,應附支出費用之相關資料證明),並據以提出將來得履行之更生方案。
㈤有無強制執行事件、訴訟事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
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請陳明其法院及案號。㈥提出聲請人擬清償各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應記載①清償之金
額。②3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③最終清償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8年)及所提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