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損害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其於提起本件訴訟前,曾依
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經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
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之,若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拒絕
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
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等情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
害賠償之訴,此為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被告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賠償損害,惟其未提出在起訴前已依同法第10條第1項
規定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為書面請求,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
償、或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其起訴即不合前
揭條文規定之要件,茲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間內補正主
文所載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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