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內,又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更犯妨害風化案件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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