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鴻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鴻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