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32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等件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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