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