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文麗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已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自「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28」遷出,並設籍於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是債務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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