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6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4664號聲請人 朱浩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曉仙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