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乙○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竊佔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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