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春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李克欣 律師 陳恩民 律師複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