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韓艷珍 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國雄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及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