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陳清田
陳清芳 陳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富陳榮城陳木村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之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約略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拆除面積乘以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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