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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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8號再審原告 林義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聖智王燕芬葉澍根王富民 、林炳雄、 吳秀玉林美鈴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303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7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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