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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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3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肆佰貳拾捌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商品之數量暨販賣仿冒商品不僅影響註冊商標商品之商譽、銷售,且危害市場競爭秩序並嚴重損害我國國際形象,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428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之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之仿品名稱│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數量(件)│├──┼───────┼────────────┼─────┤│1│Levi`s長袖上衣│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250│├──┼───────┼────────────┼─────┤│2│Levi`s短袖上衣│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160│├──┼───────┼────────────┼─────┤│3│Levi`s內衣│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18│├──┴───────┴────────────┼─────┤│總計│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