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421號再抗告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泰營造有限公司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95年11月30日本院95年度抗字第421號裁定,再為抗告,惟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提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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