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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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許美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錫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
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損害
賠償之金額(即漏水導致原告所生之損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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