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8號原 告 許美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錫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即漏水導致原告所生之損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