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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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債務人 陳志昌 債務人 陳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起││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104年1月24日起至│1.5%│││││104年2月24日│││││├───────────┼────────┼────────────┤│001│32,547元│104年2月24日起│3.2516%│104年2月24日起逾期六個月││││逾期六個月內者││內者,利率按3.2516%│││├───────────┼────────┼────────────┤│││逾期超過六個月│3.5472%│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清償││││以上至清償日止││日止,利率按3.5472%│├──┼────────────┼───────────┼────────┼────────────┤│││104年1月24日起至│1.5%│││││104年2月24日│││││├───────────┼────────┼────────────┤│002│3,614元│104年2月24日起│3.2516%│104年2月24日起逾期六個││││逾期六個月內者││月內者,利率按3.2516%│││├───────────┼────────┼────────────┤│││逾期超過六個月│3.5472%│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清償││││以上至清償日止││日止,利率按3.5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