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103號聲請人維多利亞學校財團法人雲林縣維多利亞實驗高級中
學法定代理人 孫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清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103號聲請人維多利亞學校財團法人雲林縣維多利亞實驗高級中
學法定代理人 孫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清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