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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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峰前因強盜及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7年度聲字第333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5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4233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向本院(即數罪中最後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