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89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柏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債務人是否為黃柏鈞?同時檢具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以為釋明(據債權人之欠費追繳函所示,欠款人為 黃伯均 ,非黃柏鈞)。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