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 賴松道
孫秋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告 賴居盟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被告 劉嘉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建物面積(㎡)」欄中關於「總面積:175」之記載,應更正為「總面積:175.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冠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