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丙○○
丁○○甲○○乙○○己○○戊○○庚○○壬○○子○○癸○○辛○○寅○○卯○○丑○○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台北縣新店市公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捌佰元,折合銀元玖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佰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