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家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家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
丁○○甲○○丙○○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葉海萍 律師 蘇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秀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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