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王盛喜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盛喜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前因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陶亞琴法官蔡世祺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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