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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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67號上訴人 張尊
張林達 上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萬3414元【計算式:(面積合計10710.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元/平方公尺=1,392,412元)+(面積合計6960.9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元/平方公尺=1,044,141元)+85,046元+1,815元=2,523,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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